會章章節 章節內容

第一章
組織規限

名稱: 嗇色園主辦可信學校家長教師會(以下簡稱本會)
  • 會址 : 葵涌梨木樹第三座校舍
  • 宗旨 :
    1 增進學校與學生家庭間之聯繫及合作。
    2. 促進家長和教師之認識,貢獻專業才能,
    共創良好學習環境,提高教育質素。
    3. 支援學校,改善學生福利,發展學生潛能。
第二章
會員
(一)會員類別 :
  • 顧問 : 本校正副校長為本會顧問。
  • 家長會員 :
    1.名譽會員: 凡屬本校舊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
    由執行委員會提名而在執行委員會通過者,
    均可成為名譽會員。
    2.普通會員: 現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,
    均得加入為普通會員。學生中途離校 或畢業,
    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會籍自動中止。
  • 教師會員 :
    現任本校校長、主任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。
    教師同時為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亦屬教師會員。

(二)會員權利:

  • 會員均有選舉、被選、提議及表決等權利,並享有本會
    一切權益,惟名譽會員沒有被選權。
  • 教師執行委員由校長委任及由教師互選產生。

(三)會員義務 :

  •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、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本會發展。
  • 繳交會費 :
    1.年費由執行委員會決定,惟以不超過港幣一百元為限。
    (每學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一年度)。
    2.年費以家庭為一單位。
    3.家長會員須於每學年開始(十月1一日前)繳交年費。
    4.凡會員於中途退會或中止會籍者,所有會費概不發還。
    5.凡插班生的家長會員,須於子女入學
    一個月內繳交會費。
    6.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。
第三章
組織及職權範圍

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執行委員會組成。

  • 會員大會 :
  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
    其任務為聽取及報告通過去所完成之工作,選出執行
    委員會之成員。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所有會務
    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。
  • 執行委員會產生方法:
    執行委員會總人數不超過廿五人。
    1. 家長執行委員 :
    由每屆週年會員大會投票中得票最高者當選。
    2. 教師執行委員 :
    由校長委任及由教師互選產生。
    3. 當任何一位家長或教師執行委員在任期中離任時,
    參選會員可按得票次序 遞補成為執行委員,
    教師委員則由校長另行委任。
  • 執行委員會職權及架構: 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。
    內設 :
    主席(為本會代表,主埋一切會務)
    1. 主席一人 必須由家長出任。
    2. 凡週年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,
    主席均為必然主席,負責 會議的進行,遇表決議案
    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,得由主席一票作出決定
    3. 主席可會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。
    4. 主席得監管並督促執行委員會的職務進展。

    副主席 (協助主席處理會務)
    1. 副主席兩人,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出任,第二副主席
    由學校教師出任 。
    2. 第一副主席保有本會公有印章及會員名冊。

    秘書
    1. 由教師委員及家長委員各一人出任。
    2. 負責一切書信、文件及會議紀錄。

    司庫
    1. 由教師一人出任。
    2. 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所有現金款項,並對本會
    名下一切款項來往,作出正 確詳盡的記賬。每次執行
    委員會開會時均應提出財政報告,並須編製週年賬目
    表, 以備稽核及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。
    3. 司庫可會同本會主席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。
    4. 財政可保留低於港幣三佰圓的現金作日常會務
    開支,所餘款項以本會名義存入銀行。

    總務
    1. 由教師委員一人及家長委員多名出任,其一為組長。
    2. 協助辦理會務。

    康樂
    1. 由教師委員一人及家長委員多人出任,其一為組長。
    2. 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。

    聯絡
    1. 由教師委員一人及家長委員多人出任,其一為組長。
    2. 負責聯絡會員及策劃學術活動。

    學術
    負責策劃學術活動 由教師委員一人及家長委員
    多人出任,其一為組長。
  • 執行委員任期 :
    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兩屆工作完成後,
    須競選其他職位。
第四章
集會
  • 會員大會 :
    (甲)會員大會每學年最少召開一次,時間是十月至
    十二月,會議通告將會在壹 週前由主席通知會員。
    (乙)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百分之五。
    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 親身出席論。
    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,則須改期並通知會員出席
    第二次會員 大會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作
    法定人數計算。
    (丙)會員大會應處理之事務主要是公佈及通過經
    選舉產生之下屆執行委員,報 告週年會務,
    通過財政報告,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事項。
    (丁)會員大會決議事項,須經出席的基本會員多數同意,
    決議方為有效。
  • 特別會員大會 :
    執行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二或會員不少於百分之十聯署,
    並以書面動議,可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特別會員大會
    須符合<會員大會>之 (乙)項條件而進行。
  • 執行委員會 :
    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兩次,其法定人數以
    超過半數執行委員出 席為有效。
  • 會議主持 :
    上述會議均由主席擔任主持。如主席缺席則由任何
    一位副主席擔任主持, 副主席均缺席,則由出席
    執行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持。
  • 議決事項 :
    投票通過議案時,一般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。
    若贊成及反對票相同,主 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
第五章
選舉
  • 執行委員人選由大會票選。大會前兩週須通函所有會員
    ,並附議程及參選會員名單。
  • 每年會員大會選出執行委員後,新、舊執行委員應盡快
    舉行會議,互選各項 職務及辦理交接手續,同時將執行
    委員名單呈報社團註冊處。
第六章
財政
  • 本會之款項(包括會費及捐款)只可用於發展會務,改善
    學生及會員之福利。
  •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,存入指定銀行。提取
    款項,支票須經主席司庫聯署並加蓋 會印,方可生效。
  • 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,各小組之經費支出
    ,須先經執行委員批准。
  •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  • 司庫須於每年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。
    每年財政年度完結時 ,編製財政報告,提交會員大會
    通過。
  • 本會如有任何負債,則由應屆所有執行委員承擔。
第七章
附則
  • 會務結束 :
    1.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
    宗旨時,校董會有權解 散本會。 或
    2. 會員動議結束本會時,取得會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
    中出席會員超過三分之 二同意;本會所有資產及盈餘
    在結束後均捐贈予學校或與學校有關之機構。
  • 修改會章 :
    如會章有任何修改,應由會員大會通過及由社團註冊處
    批覆後方行生效。
  •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辦的活動不能抵觸教育條例及學
    校行政。
  • 本會恕不受理家長、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。